凡人说税:秒懂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三个优惠升级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就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政策,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基础上进行了升级。升级版的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三个特别优惠。
优惠之一:实行“有留即退”
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不受39号公告设定的“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限制,实行即留即退。即从2019年6月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纳税人只要当月存在增值税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即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再需要满足39号公告的“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的一般条件,只需要申报期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在39号公告和84号公告中,增量留抵税额都是指与该企业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优惠之二:适用“特定行业”
纳税人是否属于84号公告规定的“部分先进制造业”,主要看其行业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C:制造业”中大类为“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以及“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确定纳税人的税收行业归属,不是简单地通过查询确定,而是需要按照纳税人销售额的占比来计算确定。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中,属于84号公告规定的4大类先进制造业范围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认定该企业在申请留抵退税申报期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按照84号公告规定予以留抵退税。对于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优惠之三:按比“全量退税”
在84号公告中,“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以申报期增量留抵税按照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后全量退还,相较于39号公告的一般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按照“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还60%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政策的含金量更高。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和39号公告保持一致。
除“有留即退”、“行业限制”和“全量退还”外,“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其他政策规定,如:符合留抵退税的其他条件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的申报流程、既有申报免抵退税又有申请留抵退税等事项处理上,均按照39号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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